发布者:楼晓蕾|时间:2018年03月26日|12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8日晚23时许,蔡某某(未满16周岁)与赵某某因赵某某和女友李某某有没有睡过的事情上面双方发生矛盾,双方即约定在城市广场里面打架,蔡某某纠集傅某某(未满16周岁)、王某(已取保)、郦某某(已取保)、许某某(已起诉)、邢某某(已起诉)等人到事先约定的城市广场那边,赵某某方也纠集郭某(已起诉)、石某等人赶至城市广场,双方碰面后就发生争吵,既而两方人就开始互相殴打起来,在互相殴打的过程中,郦某某、王某用拳头殴打对方,赵某某这方拿出尖刀将蔡某某、傅某某、王某等人戳伤。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蔡某某、傅某某、王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皆属轻微伤。2017年8月30日郦某某、王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本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本辩护人接案后查询了相关的案卷材料,仔细询问了犯罪嫌疑人王某,了解到王某于2000 年7 月20 日出生,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起因系同学帮忙,参与此次聚众斗殴,但是其本身并没有使用任何的管制刀具,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辩护人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听取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王某系未成年人参与的聚众斗殴案件,因其未成年且其在父亲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教育的条件,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根本目的为出发点,对触犯刑法、依法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结合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危害程度、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以及年龄、处境等情况,并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时,通过附加一定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一定考验期内履行相应的义务,视其在这一期限内的表现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真正做到不流于形式,通过社会、家庭的监督帮教育,用赤诚之心感化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