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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诸暨市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楼晓蕾|时间:2023年01月20日|17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某诉诸暨市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诸暨市暨阳街道某小区441单元302室房屋业主。20211031日,经张某某同意,其女儿吴某某(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对该处住宅进行重新装修。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对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某小区441单元302室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总价款为138000元,工期自2021116日至202216日,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指派邵某某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还约定“甲方工作: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乙方工作: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方200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提责任;4、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协议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对涉案房屋按约定时间进行装修施工,2021119日因被举报某建筑公司停止施工。同日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举报发现涉案房屋涉嫌违法装修,于2022年开展立案调查,经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并经浙江科鉴检测校准有限公司评估,自2021116日至1110日装修期间涉及装修变动墙体六处,拆除及变动墙体中涉及承重结构五处,分别为:(1-3/B轴墙体、(3-5/B轴墙体、(3-5/C轴墙体、3/(B-D)轴墙体、(2-4年)/F轴墙体。20211214日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向张某某和某建筑公司送达了诸综执听告字[2021]02-0215号、第02-0217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拟双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享有的权利,20211216日张某某提出申请听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12日召听证,于2022123日出具听证报告,2022218日对张某某作出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某建筑公司未申请听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1231日对其作出了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张某某和某建筑公司的装修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月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规定,鉴于对违法行为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较大,但考虑到张某某年纪较大等实际情况,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分别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张某某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和对房屋装修经营者某建筑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1223日,张某某向某建筑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某建筑公司:1、解除双方于20211031日签订的装修合同;2、某建筑公司需向张某某承担返还款项,赔偿违约金以及造成各项损失等违约责任。202215日,双方又签订了新的装修施工合同,仍由某建筑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对张某某名下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某小区441单元302室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总价款为88000元,价款已全部结清。

2022425日,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认为某建筑公司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违规操作,造成其被处罚800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建筑公司赔偿其行政处罚罚金80000元。某建筑公司收到传票后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于202265日,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某建筑公司明知房屋本身系危房却未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且未对拆改原建筑结构办理审批手续就要求进行装修,导致其被处罚100000元,故反诉要求赔偿其行政处罚罚金100000元及因停工造成的损失11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某建筑公司在明知相应墙体为承重墙且影响安全的情形下仍建议张某某予以改动直至被相关部门作出处罚,存在主要过错,同时应对张某某及其自身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作为房屋业主,理应了解装修房屋的结构及是否属于危房,作为定作人对某建筑公司拆除承重墙的行为理应是知晓且同意的,其主张某建筑公司擅自拆改墙体明显与常理不符,故其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对某建筑公司及其自身造成的损失负部分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张某某、某建筑公司负40%60%的赔偿责任,即某建筑公司应赔偿张某某因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共计48000元,张某某应赔偿某建筑公司因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共计40000元,双方责任相抵后,某建筑公司尚应赔偿张某某8000元。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来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然本案因某建筑公司在装修施工中拆除承重墙被有关部门查处导致停工,由此可见某建筑公司停工并不能归责于张某某原因,现某建筑公司请求张某某赔偿停工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故判决某建筑公司应赔偿张某某损失共计8000元,驳回张某某和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类案件在日常的装修中经常碰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某、某建筑公司是否因拆除承重墙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某建筑公司在对张某某房屋装修过程中涉及拆除承重墙,导致张某某及某建筑公司分别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房屋装修经营者的身份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提供的证据来看,张某某将涉案房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某建筑公司装修,某建筑公司对于拆除墙体事宜从设计到施工均参与其中,虽然装修公司作为承揽方系根据定作人张某某的指示履行合同义务,但作为从事住宅装修的专业机构,对国家制定的住宅装饰装修规范及所装修房屋结构的了解理应比张某某更全面,特别对装修过程中拆除改动的墙体是否属于承重墙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张某某作为房屋业主,其理应了解装修房屋的结构及是否属于危房,作为定作人对某建筑公司拆除承重墙的行为理应是知晓且同意的,所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在对于装修时拆除承重墙等违法装修行为时,相对而言装修装饰公司的责任会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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